要约和承诺中的自愿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5:34:46 174 人看过

要约和承诺中的自愿原则是指要约人和承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不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可进行撤销,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合同要约可不可以撤回

合同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以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要件是如何去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怎样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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