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二、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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