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发生的阶段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6:55:26 345 人看过

缔约过失发生的阶段是:合同成立前。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会有哪些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性质、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同的签订目的。

5、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导致造成失去公平的后果。

三、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先合同义务的范围只及于合同生效之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债务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强制缔约的概念厘清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7]强制性合同与标准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谓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变,只能整体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标准合同与强制性合同一样,都是在私法自治甚嚣尘上之后作为对私法自治的流弊进行克服而产生的措施。在标准合同中,由于消费者不能对条款拟定方提出的条款进行任何变动,从而使标准合同也具有某种强制色彩,诚如某些学者
    2023-06-09
    173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
    2023-04-13
    397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①。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可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保护;另
    2023-06-09
    394人看过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是什么
    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3、缔约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主观上必须有过错;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7-29
    41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诚信原则的法源性之考察
    1.民法上最高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经历近代民法典的编纂运动以及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诚信原则终被立法者上升为民法上的一个法律条文,从而使它脱离了单纯的道德规则,发展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十分强调诚信原则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在立法上予以确认。而且,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正逐步扩大,不仅以债法为自己的适用范围,已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适用于“全部民法”[36]。究其本质,诚信原则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始终,成为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以及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将极赋伦理道德性质的原则加入法律的运作中,充分体现了法律规则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为目标的理念,标志着立法上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事实上,现代民法已赋予
    2023-06-09
    199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发展
    耶林首创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其产生后的140多年里,对各国的立法、司法及学说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德国作为该理论的发源地,不仅最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而且将其纳入了立法。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上述理论引发了一场争辩。多数起草人认为,该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承认,故《德国民法典》最终仅规定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1、因错误的撤销、传达不实或缺乏真意而无效(第122条);2、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第307条);3、无权代理(第179条);4、因非真意而契约无效(第118条)。上述情形下,对信其为有效而受损害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责任。但由于上述立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德国判例及学说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将其发展为一般原则,且形成制度。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与其说是建立在民法现行规定之上,毋宁认为系判例学说为促进法律
    2023-06-09
    39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源于德国。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对缔约上过失责任进行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致,故难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针对这一现象,耶林认为“从事合同缔结的人,从合同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合同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约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合同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
    2023-06-09
    121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
    2023-04-03
    321人看过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I.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另一方谈判为借口恶意谈判,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属于缔约过失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犯错的行为。欺诈有两个共同特征:(1)欺诈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者客观地实施欺诈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但是,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合同谈判,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3-05-07
    10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程与先合同义务的界定
    (一)缔约过程之界定按照耶林的观点,缔约过失指一方当事人未尽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致使对方遭受损害,后世学者又将之扩展到合同虽成立但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情况下同样适用。而先合同义务,一般简述为缔约双方从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那么,缔约过失理论所指的必要注意与先合同义务理论所涉的注意义务再内涵外延上是否相同呢?有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先契约义务限定于缔约过失范畴”。但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先合同义务之设定与缔约过失之发生在时间顺序上存在先后继起关系,在逻辑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或同一关系。易言之,先合同义务设定在前,缔约过失发生在后,缔约过失所违反的可能是先合同义务诸项内容中的一项,也可能是几项或全部。如果违反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则二者在逻辑上呈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果违反的是全部,则二者在逻辑上呈同一关系。欲搞清这两种关系,关键在于缔约过失发生与先合同义务产生、存续时间的
    2023-06-09
    460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仅限于赔偿损失一种,也有学者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本身就是令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责任不应当限于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只是其主要责任形式。由于实践中缔约过失行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有必要在赔偿损失之外考虑其他责任形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并允许多种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是对过失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确认,不是一种责任形式。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确定是应从以下三点入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所谓固有利益,又称为维持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他人侵害所享有的利益。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如果将损害固有利益也通过
    2023-06-09
    323人看过
  • 【缔约过失】劳动合同法独特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而负有的互相协作、照顾、保护、告知、诚实、保密等义务。我国劳动法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其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上述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媒介融资制度的发展阶段是怎样的
    一、媒介融资制度的发展阶段媒介融资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市场化、集团化和资本化三个主要阶段,媒介资本化贯穿媒介制度变迁的三个大阶段。从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开始,**传-媒已经走上了产业化道路。**传-媒在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的以传-媒产品生产为核心,其他多种经营同时进行的经营活动,可以看作是资本化的初级阶段。这一时期,国家逐步取消了财政拨款,媒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取得自身的发展和效益最大化,开始在经营范围上突破,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国家强制性、整体性地取消了财政供给制度。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为媒介融资走向市场提供了外在制度背景,一些媒介组织开始突破原有意识形态束缚,开始了对融资制度市场化的探索,但由于对制度变迁的认知滞后、初级行动团体的低效率,这时融资制度的创新是艰难、缓慢的。1996年1月,以**日报**集团成立为标志,以政府
    2023-06-02
    373人看过
  • 缔约过失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吗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二、如何认定缔约过失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
    2023-06-04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债务是涉外合同之债。涉外合同之债是根据涉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是发生涉外之债的主要根据,涉外合同之债是涉外之债的主要部分。合同的债权债务可以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 2、其被转移的债权债... 更多>

    #合同债务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发生在哪个阶,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17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成立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缔约过失哪些是过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4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
    • 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相关行为的何种阶段有着不同认识,一般认为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