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一个合意行为,不管是从合同的签订,内容的制定还是合同履行上都体现着一定的随意性,由此给我们带来的问题也是全方位的,充斥着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
1、从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界定,但目前在辖区农村各发包主体由于各自群体利益等因素,进行越权发包、重复发包,有法不依,使合同的签订主体变得复杂化、盲目化、任意化,导致纠纷增多。
2、从合同签订的内容看,所签合同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不规范,是又一问题所在。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可谓是举足轻重,但对土地拥有或使用的重要性与民众法律意识和素质相比,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合同的签订者(主要是承包方)对合同内容只是一个模糊概念,不能准确的从法律角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虽然签订,但只是只言片语,潜意识里认为只要有地种就行。有些甚至就不订立书面合同。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法律亦难以完整保护。
3、从发包程序上看,程序不规范是造成纠纷的又一大隐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在实践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村都未按法律规定执行。有些是达不到法定人员数同意,有些甚至就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征得村民代表的意见,完全是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纠纷一旦形成,不仅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还容易造成群访、群诉。
4、从合同履行过程看,存在着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问题。表现在: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所承包土地的用途,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建房,进行掠夺性开发,破坏了土地的种植条件,给所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发包方以各种理由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提高承包费,不经承包人同意擅自重新发包等更是不断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合同的有序履行。
5、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处理难度大,采用判决处理快,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采用调解难度大,久调不决又导致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而引起上访,左右为难,十分棘手。
6、救济途径不健全,导致纠纷日益增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产生土地承包纠纷,虽然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村委会或乡政府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实践中前三种方式要么没有力度或法律约束力,要么是机构设置不健全、不完善,起不到应有的化解矛盾之功效,导致大量纠纷最终滞留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原因
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从大的方面讲,首先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农村土地现状较乱;其次是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错位、不协调;另外,在现阶段随着中央制定了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好政策,使农民收入成倍增加,也是造成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之一。结合实践,笔者就具体情形谈以下几点:
1、法律宣传不到位,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是造成该类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合同意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如何签订合同及签订合同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切按照自己想当然行事,真正形成官司,已悔之晚矣。
2、作为发包人的村组讲,部分村组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一切个人说了算,违反民主原则,导致发包程序不合法。
3、新任村组干部对前任所进行的发包行为不予认可,单方解除后重新对所争执的土地予以发包,造成一女二嫁的局面,从而产生纠纷。
4、村委会管理混乱,公章管理不严,或者分门分派各自为政,导致重复发包、越权发包。
5、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为了自身利益,未经发包方同意,便私自将承包土地转让。
6、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力度
三、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并将其落到实处。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大村两委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遵纪守法的能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已成为当前农村法制教育的当务之急,同时实行依法治村,把农村工作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依法行政,依法治权,改变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状况。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巡回下乡办案力度,将法庭设到群众中去,对群众关心的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典型案件,在当地进行开庭审理,以案说法,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切实达到了审结一案,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
2、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争取纠纷的高效解决。
在纠纷发生后,组织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调动其协同作战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争取把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对不宜有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建议先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先行处理,或由农村仲裁机构先行仲裁,如果双方矛盾较大,可有法院先行界入工作组参与协调,本着农民利益无小事的宗旨,着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样也为今后顺利审理好案件打下基础。当然,现阶段如何加强法院与政府及其部门间的协调,保持关系顺畅,处理事情上通下达,也是我们所面临的课题。
3、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掌握案件审理尺度,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
由于土地承包范围广、情况复杂,加之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修正,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不断学习,不断研究总结。对起诉到法院的土地承包案件要有防止其群访、群诉的忧患意识,从思想上应高度重视。要掌握住案件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做到对案情了然于胸。明确案件的审理思路,并且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及村委的良好沟通,争取各方协调,这也成为案件审理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所在。同时调解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裁判方式,有着判决不能替代的作用。在农村群众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情况下,调解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我们不能以案办案,应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各方利益所在,抓住主要矛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不违背法律原则下,尽量做到情、理、法兼顾。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注重审理中的调解艺术,争取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矛盾最大限度的予以化解。
综上,土地作为当前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依赖,地位举足轻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服务为民,慎重处理,并且坚持效率与公正的司法主题,积极妥善的对案件予以处理,为构建和谐法治环境,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不够,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单位不能有机的进行协调统一,把矛盾消灭在萌芽或初始阶段,进而导致矛盾升级恶化。(作者:邢某军闫某斌孙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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