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级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种假期管理规定如下。
一、事假
(一)职工因私事离岗需事先请假,请假在1天以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请假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二)职工请假批准权限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假期超过3天以上,报人事部门批准)。
(三)职工的在见习、试用期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五)事假期间,遇有非工伤、疾病,其伤病假天数仍按事假处理,超过部分必须取得相应凭证,方可按伤、病假处理。
(六)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事假天数可顺延。
(七)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二、病假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病休时必须持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休病假(就近治疗的应交急诊证明),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
(三)病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天计算,
(四)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之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回到工作岗位。在病假期间不得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等活动。
三、年休假
(一)职工休年休假时,应事先做出休假计划,报所在处(科)室,经批准,方能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有关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保发[1996]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和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归侨、侨眷及港、澳、台胞出境探亲有关假期待遇,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若团聚时间已达到职工应享受的探亲时间,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
(七)职工休探亲假,由所在公司统筹安排,力求不妨碍工作,休假前应办理手续,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
(八)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照发,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婚假
职工持有结婚证书,经本公司领导批准,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另给7天奖励婚假。若职工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给予3天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计划生育假、产假
职工计划生育假,产假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假期
(一)女职工的婴儿哺乳期为一年,工作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可分两次使用,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超过规定时间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职工凭所在城市幼儿园及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
(三)职工赴外地出差(含出国进修、学习)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休:
1.出差6天以上(含6天,不同)15天以内的,给予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以上的,给予3天补休时间。
2.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调回国内后,给予30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职工请假、休假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十一、各级公司可按上述各种假期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职工考勤和职工请假、休假的管理办法。
十二、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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