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0:01:47 354 人看过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活动的单位。

2.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一、非法供应血液罪是怎样构成的?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非法采集人员血液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构成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有权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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