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7:12 85 人看过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转来的无锡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后,全国土地、城乡地政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除土地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管地、批地的职能。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服从《土地管理法》关于城乡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更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方可进行住宅建设。否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
    包头市人民政府最近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各大企业,发出了关于颁发《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中说,这一《细则》业经1989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有计划地组织个人建造住宅,加强对个人建造住宅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各项规定的指标数字适用于市三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土右旗、石拐区、白云区、固阳县、郊区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补充细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包头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实施和管理。固阳县、土右旗、郊区、石拐区、白云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旗、县、区的个人建造住宅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编制
    2023-06-10
    14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28日国税函〔1998〕829号)湖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声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xx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2023-06-05
    485人看过
  • 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产权所有证;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6、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二)、办事程序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四)、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
    2023-03-20
    49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消福清市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中部分用地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上报的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三、五、六、七、八、十八、二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已分别经省政府批准(闽政文[2003]313、314、402、403、404、405、406、407号)。经国土资源部调查组实地勘查,上述批次用地中农用地部分尚未填土使用,且拟安排的项目、建设规模有待进一步核实,省政府决定撤消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三、五、六、七、八、十八、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批准征用的农用地190.3469公顷(其中耕地169.24公顷),待项目建设规模核实后再依法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七日
    2023-04-22
    313人看过
  • 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河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1998.10.30
    2023-06-07
    50人看过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发布日期:1999-10-25执行日期:1999-10-25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审发〔1999〕1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对于“小金库”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执行。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中规定的自查,是针对当时的特定情况作出的规定。与审计有关的自查,一般是指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自行开展的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过程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属于自查,只属于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城镇居民宅基地审批原则是什么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城镇居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
    2023-03-16
    279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2]21号市财税六分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沪地税六税[2002]16号)收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政策,经研究,答复如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特此批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2023-06-05
    251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号:审法发[1999]62号发布日期:1999-6-7执行日期:1999-6-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你厅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规定为多少天为宜,关系到审计决定不执行时,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因为超过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而审计机关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需要慎重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起诉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诉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复
    2023-04-24
    208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问题,我省一些地方不时发生争执,要求明确处理办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凡经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持证人有使用权,如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完善手续之后才能动工,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二、国家建设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户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对宅基地上的私人房屋、围墙、水井、种植物等应给以合理补偿。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都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过去业经政府或授权机关安排用于国家、集体建设和分配给居民建了房屋的,一律不再作处理。私人强占城镇空地、街基以及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市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四、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自行转让。违者,由
    2023-04-22
    173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粮食清查审计中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审计署发布日期:1999-11-12执行日期:1999-11-12山西省审计厅:你厅关于粮食清查审计中法规适用问题请示的函(晋审法〔1998〕25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7〕财法字5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怃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中,不包括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二、此次粮食清查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不发审计通知书,不作处理决定,也不再进行处罚,只是要求有关单位归还挪用的贷款和补贴资金。若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署
    2023-04-24
    365人看过
  •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以浙土〔1996〕60号转报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要求解释“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问题。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过答复,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
    2023-06-10
    18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进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最近,省政府以粤府〔1991〕57号文颁发了《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城镇规划和住宅建设管理,巩固近二年来查处干部以权谋房所取得的成果,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凡没有城镇居民户口以及不是无房户、不是危房改建、不列入当地住房困难和不是因国家建设、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家庭,一律不予批准建造个人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家庭,一般不得批准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二、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必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后,城镇规划管理机关才能给予办理报建。建造人家庭成员中有厅、处、科级干部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后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到城镇规划管理机关报建。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规定》第五条规定
    2023-06-10
    45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城镇商品住宅和批发零售用地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回答即可获得5分,回答被采纳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20分。政策有影响
    •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几个问题的批复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 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流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9
      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
    • 我想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请问宅基地怎样审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
    • 关于政府征用建设用地买卖的批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后,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冻结,土地是不能转让、不能交易的,过了冻结期才能转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