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两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0 04:45:08 235 人看过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问题一: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依据法理,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债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债务人的请求权,并没有依据债权的让与取得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请求权。那么,如果债权人胜诉,法院的判决应当表述为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特征。当然,债权人之所以要积极地行使代位权,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代债务人追讨实现债权,而是为了通过积极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一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是最“便宜”的。不过,即便为了诉讼便宜而在代位诉讼中同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项判决也应当分开表述。其一是判令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二是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问题二: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据此条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就能够通过次债务的直接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释已广受诟病,因为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原则”。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首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然后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该责任财产平等受偿。司法解释还规定,规定突破了“入库原则”,最终也破坏了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条司法解释成立,哪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债权人争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为《民法典》第535条已经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属归属问题
    该段内容介绍了股东的定义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公司不得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但可以由一名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符合条件的股东需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条件。股东是指在股份公司中,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借持有股票享有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
    2023-08-31
    220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因此,审理案件首先应查明案件事实。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2023-08-17
    98人看过
  • 在审理代位权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关于案由问题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
    2023-04-16
    74人看过
  •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
    非律师代理诉讼问题我国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所以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但是,具体哪些公民可以担任或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第一,其他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欲为诉讼代理人,就要与被代理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和接受委托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且,如果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就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自然就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其他公民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设立诉讼代理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代理人不能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损害被
    2023-02-22
    202人看过
  • 关于代位权的几个问题研究
    王瑜【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无到有。但是有关其内容和性质的争议却远没有停息,本文从代位权的历史出发,试图阐明代位权的有关问题。【关键词】代位权内容性质行使一、代位权的性质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认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却不行使,使其将来的偿债财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危及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性质呢?首先,这种权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行使,似乎可以直接将其指称为形成权
    2023-06-08
    497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能不能胜诉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能进行调解和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获得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从权利一般是指担保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
    2023-03-21
    108人看过
  • 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2023-08-18
    492人看过
  • 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观念层面应有正确的认识,当好被告,配合法院行政庭的指挥、安排,尊重行政审判权。二、被告欲胜诉,功夫在诉前、在诉外。三、充分履行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的含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能举证、拒不举证、举伪证及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规范性文件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就要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而遭到撤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严格、单一的败诉风险、法律推定和裁判规则,只有被告来承担才公平。2.举证行为的实施。①举证行为在时间上有两点要求:其一,被告在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被告超过此期限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其二,
    2023-04-29
    89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代位诉讼的费用谁承担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根据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必要费用不应当包括诉讼费用。具体如下所述:(一)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023-03-14
    427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权问题
    离婚诉讼代理子女出庭是可以的,但是当事人必须同时出庭。在我国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离婚,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并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出庭作伪证是否可以申请法庭调查一、出庭作伪证是否可以申请法庭调查1、出庭作伪证可以申请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2、法律依据:《
    2023-08-18
    11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2006年04月06日2002年1月22日,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运输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2002年3月5日,工-行某支行将发放给余某的信贷款147000元转至南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3月22日,余某将其贷款所购的车辆(法定车主为**公司)转让给万某,同年4月3日,万某又将该车转让给熊某。2002年2月2日,**运输公司与熊某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7月20日止,总租金为156021元。2003年7月31日,由于熊某未及时归还贷款,赣A17427东风车已被**运输公司、中-保某支公司和工-行某支行共同扣押,并以58000元的价格处理。该款已被工-行某支行收回还贷。2005年11月,原审法院以中-保某支公司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某支行
    2023-04-27
    405人看过
  • 代位权起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起诉需满足的条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一、代位权成立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
    2023-06-27
    370人看过
  •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1、关于受害人一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起诉后,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以及受害人一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关于保险公司应作为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的问题,目前理论上仍有争议。立足保障我市法院的执法统一,与会人员主导意见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指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时致对方损害的一方)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受害人一方仅起诉致害机动车一方,致害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加。如果受害人一方起诉时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受害人一方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
    2023-02-22
    383人看过
  • 对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涉及的两个具体问题
    1、如何对分期履行的债权进行保全。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前提当然应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有人认为由于诉讼保全时没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会陆续到期,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次性将所有债权保全,而是分批分多次保全,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了其他交易等),由此导致第三人得以行使对该债权的异议权。因此,征得第三人同意,应为对同一笔分批到期债权进行一次保全的
    2023-02-20
    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股东代位诉讼有什么条件和胜诉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 1、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先履行前置程序,向监事会、董事会或者监事、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2、股东所持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3、在紧急情况下,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 原告权利代位权诉讼解决的诉讼中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5
      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其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对债务人的辩护,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辩护;次债务人一般不能提起反诉。
    • 代位权争议的诉讼管辖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7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代位权诉讼存在什么特殊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8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特殊问题有一般不宜调解或者和解,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等,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
    • 代位权诉讼的特殊问题具体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代位权诉讼的特殊问题具体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