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0:35:28 492 人看过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有很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在哪

公司设立指的是发起人创建一个公司的一系列活动,这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代表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获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两者间具体的区别在于:(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指的发起人依照有关法定条件与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指的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而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它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2)行为效力不同。虽然说公司成立的前提是公司设立,但公司设立却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成立。公司即便完成全部设立行为后,如果在还没取得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而公司成立,则表示即刻取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所以其成立行为的主体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二、如何规避公司设立瑕疵

对于中国而言,法律没有系统的建立起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制度,但是公司法倾向于采取商事形式主义来保护整体的商事交易安全,即尽量采取补救的措施来解决设立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如瑕疵设立公司中存在的虚假出资、未履行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住所瑕疵、名称瑕疵等均未直接使公司本身无效。

故而,对于中国法上的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可以采取的方案是:瑕疵设立公司推定有效,并辅之以多元的瑕疵补正措施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也要区分可补正的瑕疵与不可补正的瑕疵。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无法依赖公司补正机制解决问题:公司设立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且无法补正的。公司设立行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且无法补正的。公司设立行为存在瑕疵且怠于补正。

三、股东类型有哪些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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