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立法缺陷与适用上的挑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42:08 124 人看过

(一)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

就多数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法制的立法模式而言,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效力规定,主要区分要式和不要式行为。就不要式行为而言,以电子方式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仍然需要其它法律要件加以认定。因此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中规定,不得仅因其以数据电文形式为之即否认其效力。美国UETA的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有着相似规定即要求使用电子方式为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同意。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则与之不同,即民事活动中的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如果约定使用就不得仅以其采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这里就带来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合意约定民事活动中文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实际却采用了,那可不可以否认其法律效力?如果不可以,其依据是否应该明确?如果可以,那是否可以仅以其是电子签名或数据电文形式而否认其效力?这些在《电子签名法》规则中规定的并不明确。而且从总则部分看,特别强调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而对于其它领域如电子政务中的文书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使用并未着墨。

另外就要式行为而言,在法律要求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原件或保存等要件后,再进一步规定数据电文要满足该法律要求的构成要件,应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在《电子签名法》中有所规定[7],但其可操作性还需细化加强。

(二)数据电文的收发时间和地点问题

依据美国UETA的规定,电子记录的发送时间点,虽然系以电子记录进入到发送人或者其代理人所无法控制的信息处理系统或进入到在收件人指定或使用而在其控制下的信息处理系统时为准,但UET.A规定该电子记录必须是收受人使用或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得处理者,且必须是在适当的被指示寄送到收件人以收取电子记录为目的而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且收件人得从该系统收取电子记录者,才构成发送之要件[8]。相比之下,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些简单,仅规定数据电文以其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时间为发送时间。这在实践中会形成一定困扰,例如,如果因为电子邮件书写错误而寄出时,实际上已进入发件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若依据UETA还不构成数据电文的发送,而依据《电子签名法》则已构成,从发信主义的效力来看,这显然对收件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收件时间,《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了两点,然而以电子邮件为例,如果数据电文已经进入收件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但是随即灭失而未能传送至收件人的电子邮件信箱,则并未进入收件人的支配范围之内,但却可能发生法律效果,反而对相对人不公平。这种技术风险不宜由收件人承担。更何况即使收件人未指定收取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发件人仍对其发送数据电文时,这时仍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文时间,可能会使人更排斥利用电子方式进行交易。

有关数据电文的收发地点,《电子签名法》以主营业地或经常居所地为准,这实际都只涉及到电子商务而未涉及电子政务等其它领域。而且由于网络全球化的特性,当事人实际收发数据电文的地点和主营业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实践中常会有出入。

另外对于电子代理人收发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电子签名法》中并未涉及。

(三)电子签名技术规范问题

在就电子签名的技术是否应加以规范的争议下,各国的立法模式亦不尽相同。一般而言,电子签名的技术可分为三种立法方式:一是技术特定式立法,二是技术中立式立法,三是折衷式立法,[9]。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虽未明确表明其立法模式,但从具体规则考察,应属于一种折衷式立法。引入“可靠电子签名”一词,但未从概念上加以界定,只是从总体上对一般电子签名做了明确。在可靠电子签名中只是确定了安全性更高的构成要件,并未限定于何种技术。而按照电子签名折衷式立法方式,一方面要对广义电子签名给予法律确认,另一方面又规定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通常包含有责任分配的条款。从具体规则看,我国立法模式与之就非绝对契合了。譬如在实务中,采取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已经成为市场主流技术,应当可以归类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但是在《电子签名法》中却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

(四)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及管理问题

首先,在《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条件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于是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条件又显得过于严格。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虚拟所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不信任问题。因此,电子认证机构既可以规范电子签名人行为也同时规范了电子交易市场。国家可以通过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来控制整个电子交易链条。但是,电子认证机构如果严格按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认证的话,符合条件的会较《办法》发布之前减少许多。面对庞大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电子认证机构数量不足就可能成为新的瓶颈。

其次,无论在《电子签名法》还是《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服务协议没有做出明确规范,这可能赋予电子认证机构很大的操作权限,从而损害电子签名人及信赖人的利益。

此外,电子认证机构性质上属于中立的公信机构,但它又需要赢利,可能会因为相互竞争而忽视服务质量,进而影响其公信力。而对于当中产生的风险承担及规避问题,《电子签名法》也未涉及。另外对于电子签名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仅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有所涉及但规定的并不具体。

(五)电子交叉认证问题

所谓电子交叉认证指的是在两个电子认证机构之间交换钥匙信息的过程,这样使得双方可以有效地验证对方钥匙的可靠性。目前的大部分应用(如邮件、浏览器、Web服务程序等)在技术上都可以通过信任列表法实现交叉认证。其实质就是使得不同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可以互相识别对方的证书,从而能够识别对方的身份,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简言之,就是解决不同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相互承认的问题。这点在《电子签名法》中并没有涉及。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整体处于无序、缺乏统一监管的行业割据状态,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是证书不能在网络上互通。所以很多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各个不同认证机构重复进行CA认证。这种交叉认证的缺失使得电子签名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虽然《电子签名法》发布后统一了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机构,但对于各个认证机构间证书的相互承认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我国电子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上百万张数字证书如何进行交叉认证也都没有明确。

另外虽然《电子签名法》对于境外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赋予和境内机构颁发的证书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对于境内外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间的相互认证却没有涉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子签名相关文章
  •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及其规制模式
    电子签名的定义,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各不相同。但本质上说,电子签名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的形式很多,有“位图签名”、“生物签名”(如虹膜扫描)和“数字签名”等。其中的“数字签名”,依赖于“不对称的加密技术”(PKI),使用两把不同的、在数字上互有联系的一组钥匙(keypair),即“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theprivateandthepblickey),来创设数字签名,对数据进行编码、解码和对签名进行验证。数字签名可以较好地保证公开网络上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并避免数据被非法篡改,是目前电子签名中最为高级、且得到广泛应用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由于交易从双向转为互联网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数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约关系,相互间也没有再次交易的可能,如何确认某一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身份,防止拒绝承认提交、传递了交易信息、否认信
    2023-04-24
    279人看过
  •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人的义务
    为了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保管(保密)义务。这是电子签名人的基本义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签名制作数据可用于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签名的,各签名人应当做到:(a)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签名制作数据。”也就是说,电子签名人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义务,构成一项基本义务,这项义务普遍载于使用信用卡的协议中,也应适用于可用以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图的任何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第305条第一款亦规定:“1、通过接收许可之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书中指明的用户承担在对私人密钥的保持控制和防止向任何无权创制用户的数字签名的人泄漏其私人密钥方面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对于保密(保管)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5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这是因为
    2023-04-24
    343人看过
  • 【电子签名效力】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
    (一)贸法会消除数据电文不确定性的努力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示范法》本身不赋予数据电文以法律有效性,贸法会随即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完全技术中立立场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开始考虑在\"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即在《电子商务示范法》\"高度总括性与涉及特定签字技术时可能所需的专门性之间,处理电子签字问题的法律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法会经过5年的工作,于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根据《电子签名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的说明,《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目标是: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在电子环境中履行签字功能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旨在协助各国建立现代化,协调和公正的立法框架,更加有效地解决电子签字问题.《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一点补充,就是采取了可预先确定某项电子签字法律效力的方式,意在增进对电子签字的了解,使人们更加确信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中
    2023-04-24
    415人看过
  •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法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放录用通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从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是生效日期在前,而没有实
    2023-03-07
    148人看过
  • 【电子签名效力】电子签名的认定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人。由于具备了这些特点,才有助于电子签名的认定。例如: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开发的文档电子签名系统,如果安装使用该系统,电子签名表现非常直观明了,使用简便。每个人的电子签名都可以在文档中的任意地方随意放置,完全由签名人控制,就象在纸质文件上书面签名、批注一样方便。基于数字证书使用而开发的文档电子签名系统,对于电子签名的认定来说,其操作非常简单而且其电子签名非常清晰明了。从其技术实现来说,关于电子签名的认定,在电子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athority,简称CA)核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权
    2023-04-24
    246人看过
  •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票据的诞生对票据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和电子印鉴的法律效力,电子票据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电子票据的交换等。然而目前国内票据市场上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我国要真正实现票据市场的电子化,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来支持。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的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规则,消除了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了电子票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为电子票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一、电子签名是什么《电子签名法中》第二条给电子签名下了定义,即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
    2023-03-30
    425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 更多>

    #电子签名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0
      适用。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溯等不足。
    •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3
      适用。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溯等不足。
    • 电子签名法律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5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的电子签名。这种定义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就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达到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应该采用的技术。典型的广义电子签名概念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中所作的定义。采用广义概念的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草案》和新西兰等国的电子签名法。广义电子签名是以对传统签名的功能分析与承认为基础的,它外延广阔为
    • 劳动合同合同是否适用电子签名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7
      适用。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溯等不足。
    •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怎样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5
      不管什么形式的电子签名,其法律效力必须满足《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于电子签名人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