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自诉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40:44 421 人看过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受害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的证据,产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拒执罪立案标准大致就是这些了,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满足拒执罪的构成要件的四项内容,四项缺一不可,才会构成拒执罪。这也是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确保审判结果能够得到执行。所以对于审判结果还是要坚决执行的,否则不仅要受到严惩,还会触犯新的罪名,罪上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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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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