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粤劳社〔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再就业且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保姆、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二)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并予以公布。
已与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或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已享受政府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备案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备案登记表》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况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经审核后的《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申请就业备案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由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报告劳动保障事务所,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并停止相关补贴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备案后,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注销其失业登记,收回《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
三、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补贴月数×50%。
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下限发生变化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
四、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6月底前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灵活就业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
4.雇主或服务对象提供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无雇主或服务对象的,由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居(村)委会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后,在就业备案登记表上加具意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帐、单。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情况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按人员来源将《申请表》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述2、3、4、5项复印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查)分别送交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好《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基本医疗)补贴花名册》、《珠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并在劳动保障数据公众查询系统核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后,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定期对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证件原件上和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区财政部门。
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五、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1.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报告就业情况的;
2.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前已按《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贪污、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好相关记录,并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统计工作。
(五)市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区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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