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见诸新闻媒体,诉诸法院,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案情的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例如:隆胸术后乳房的不对称影响美观;减脂术后腹部遗留较长手术疤痕引起夫妻不和;变性手术后达不到预想上的生理满足等等。有些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或“并发症”,也就是说属“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或者称为“难以预料或不可避免”情况,但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识所产生的偏差,对医疗技术过高的期望值,更缺乏医疗风险意识,认为“存在过错责任”或者就是“医疗事故”而状告医院,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于患者,如何正确行使诉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医患双方和人民法院共同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
医学是研究人类疾病的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规律的应用科学。由于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发生原因的纷繁复杂,这种复杂性动态地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任何疾病都有其起病、发展、结局的规律,加之诸多的偶然性、突发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现多种意外和并发症,现代医学是无法完全预料、掌握和驾驭疾病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复杂多变的内在规律的。医疗行为只是对疾病的发展过程进行干预,力图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首先应当承认,医疗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准则是在决定医疗措施之前先“权衡得失”,患者获益必须显著大于因治疗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换言之,即应以最小的治疗措施换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复。但更应当正视和承认,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是科学性和局限性的矛盾结合。各项医疗措施(包括手术及特殊检查)都有可能存在着现代医学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在解除病人痛苦、恢复机体健康的同时也可能给患者带来一定的伤害后果,而且这种双重效应几乎是伴随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认为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临床的运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预料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即便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仍然无法阻止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何况还有很多的医学未知领域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人类的认识水平、识别技术和控制手段始终与疾病的发展存在着差距,故而医学科学具有高深、复杂、未知领域多、涉及知识面广等特点,反映到医疗服务行业即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也就决定了医疗纠纷事件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病员的个体差异及就医时自身的基础条件和疾病笃重程度,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临床处置经验,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医院的设备条件、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等,对治疗后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就医,本身就是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者是因其它原因、意外事故等接受治疗或抢救的,是健康状态或生命有危险或称之有瑕疵的人,不可能按照健康人的标准来衡量。在医疗活动中,就医者及其家属对医学技术和医疗效果往往寄予很高的期望值,要求知悉某种疾病治疗的成功率或有效率,而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和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传统的观念,将医院看成是低收费、广服务的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机构,缺乏医疗风险意识,更缺乏因出现“不良治疗后果”而引发医疗纠纷的诉讼风险意识。正因为临床医学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等特征,故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实施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并需要患者知悉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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