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不可补缴生育保险费。
从市医保部门获悉,下月起,市区对生育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新政旨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保费同时一次性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挂靠手续时,须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年度与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与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年中续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个人预缴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关系发生变更须及时续保
新政策明确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须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缴费费率为0.8%,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关系变动后次月的规定时效内,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生育保险待遇可正常享受;未及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需补缴生育保险费,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生育保险待遇不予享受。不补缴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新规规定,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由本人负担。
外地转入3个月内要接续生育保险关系
新规还对生育保险外地转入接续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地参保人员调入市区,凭外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年限、缴费基数证明等有关材料,于3个月内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需按同期医疗保险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缴费中断超6个月或不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的,外地转入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不予接续。
适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规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基数,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当年新参保单位按照该单位职工发生费用前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调整后适度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女职工因治疗异位妊娠,含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按70%比例支付。
此外,新政策还将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中“妊娠三个月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妊娠三个月后”的期限设置,调整为“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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