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日前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以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待遇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加班和上夜班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的劳动保护包括: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月经过多或痛经可休息1至2天
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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