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的实质要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四项:
(1)秘密性一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
(4)保密措施。其中前三个标准可以视为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后一个标准可以视为其主观标准。本节将就客观标准进行梳理。
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形式要件?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表达形式提出了要求,排除了商业秘密非显现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明确的载体、具有“再现性”和“固定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研讨会纪要》第3条即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相应的信息载体,能够重复再现商业秘密的内容。仅凭人脑记忆,口头传授的‘秘诀、秘方’以及商业经验,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司法个案中,一些法院也有相似的做法,比如,在**银河公司诉**公司一案中,法院即认为,
“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物流信息具有时间性和不固定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征决定秘密的内容应当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于某一有形的载体上。本案中,**银河公司网站上由客户上传的信息,通过流媒体的方式不停地滚动播出,在后的信息不断地覆盖前面的信息,加之物流信息只能在短时间内有实用价值,使得在前的信息丧失实用性。加之客户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物流公司提供相同物流信息,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故本院认定**银河公司网站上的物流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也有一些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表现方式要求非常宽泛,并不拘泥于特定的载体。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将商业秘密的载体规定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在司法个案中,一些法院也拒绝接受商业秘密必须附着于有形的载体的观点。在**公司诉郭*敏一案中,①郭*敏的主要抗辩理由是:离职履行了相关手续,且离职时已将工作资料移交,没有带走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法院则认为:
“由于客户名单可以通过人的大脑而记忆,故对其未带走‘客户名单’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商业秘密并非一定存在于物质有形载体中,客户名单系一种信息的种类,其带走与否与工作资料的移交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郭*敏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笔者整体同意后一做法,任何将商业秘密的重复性、固定性拘泥于物质形态的可视性的做法,都是对这一知识形态的复杂性的简化,也是权利绝对化倾向的表现。商业秘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知识形态,不能将其视为如专利一样,产权是确定不变、稳定可期的;商业秘密实用性也并非如同作品一样通过其确切的表达来承载。在许多情形下,人的生物记忆这一古老而有效的信息储存方式不应该轻易地抛弃。尤其是对传统知识诸如“秘诀”、“秘方”的保护,过于严格的要件并非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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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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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挖人形式获取商业秘密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6提问者,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多是看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即看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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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05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的回答如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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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侵犯主体和客观要件都有什么解释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5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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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原则的内容广东在线咨询 2021-03-201)需要原则。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特别是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更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分割原则。即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根据不同的岗位、生产流程的不同部分、技术研究的不同环节、工程设计的不同层次,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个员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而不知道其他的各个部份,使得局部使用人员掌握不了一项商业秘密的全部信息。即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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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哪些构成要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181、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