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交易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强迫交易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具有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易有合法交易也有非法交易。本罪的“交易”应专指合法交易。商品经营者强迫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如强迫他人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服务的需求者强迫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如强迫进行**表演,则应依其行为的具体特征定性,不属本罪调控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通过“交易”以获取通过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暴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暴利”虽然不合法,但仍然是“利”。如果行为人的强迫交易所得明显超出了“暴利”的范畴,则属“超暴利”。“超暴利”不属“利”,应据此认定为以交易为名,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至于何为“超暴利”,应由法官综合案件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裁量,不便作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抢劫与敲诈勒索;归还借款只是对借款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对于借贷利益本身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试图提出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而应注重犯罪之间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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