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20:30:21 221 人看过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按旧法(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既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新法(即《劳动合同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期满终止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工作年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该规定。例如:某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5月10日期满,虽然某甲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3年,但由于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期限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某甲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计算的基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4、期满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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