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下午3点半左右,位于江西鹰潭市麒麟中大道与太清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的事故,导致三轮车驾驶员当场丧生。据目击者称,救护车当时是在向左转向车道闯红灯直行,而三轮车属于按交通信号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时,三轮车驾驶员试图躲避,但被救护车撞上。
在11月7日下午3点半左右,位于江西鹰潭市麒麟中大道与太清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的事故,导致三轮车驾驶员当场丧生。救护车当时是在向左转向车道闯红灯直行,而三轮车属于按交通信号灯正常行驶。
鹰 潭 市 救 护 车 与 三 轮 车 相 撞 致 死 , 责 任 如 何 划 分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这起鹰潭市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致死的事故中,由于救护车是用于急救的特种车辆,其使用性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因此其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其所有人承担。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逆行的情况下,其行人和车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鹰潭市这起事故中,三轮车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行人以及车辆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受伤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后,有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追偿。因此,在鹰潭市这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鹰潭市这起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致死的事故中,责任划分可能涉及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以及车辆等多方面。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鹰潭市发生的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致死的事故中,相关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救护车虽然属于非经营性使用,但其使用性质属于特种车辆,因此其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其所有人承担。另外,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逆行的情况下,其行人和车辆都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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