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劣卷烟指什么
手工制造类。即将生烟丝、碎烟丝和烟末,通过仿冒或淘汰的烟机设备卷接,并手工包装的假冒伪劣卷烟。其使用的材料材质粗糙,生产工艺水平低,外观质量差,与真品卷烟区别较为明显。
规模制造类。制造此类假冒伪劣卷烟的不法分子通常掌握一定配方技术,并采取规模化生产方式,制假水平相对较高,制造的假冒伪劣卷烟识别难度相对较大。
变换包装类。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回收包装再利用,即制假者利用回收的高档卷烟条包与小盒,手工装入同一品牌的低档真品卷烟或者假冒伪劣卷烟,重新粘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置换烟支,即制假者从真品卷烟小盒包装内取出部分烟支,再放入相应数量的假冒伪劣卷烟烟支,并以真品卷烟名义出售;拼接烟支,即用真、假烟丝嫁接的假冒伪劣卷烟,烟支端部使用真烟丝,靠近滤嘴部分使用假烟丝填充。
从使用的品牌看,假冒伪劣卷烟通常分为仿冒品牌和自创品牌。前者假冒知名品牌,以次充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后者是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喜爱新、奇、特的心理,非法自创各种根本不存在的卷烟品牌、规格。
假冒伪劣卷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广大消费者发现制假、售假行为,务必第一时间进行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怎么认定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二)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六)失效、变质的
(七)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八)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二)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三)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四)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五)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六)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七)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八)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可以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五种证据
(一)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案商品抽样送检,两种检验报告得出的送检商品属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结论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依据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认定商品质量时,要严格审查其他有关证据,防止商品生产厂家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上级工商部门的检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三)商品包装、装潢等与正品的显著差异
由于制造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的包装、装潢等都会有所差别,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进行证据固定,并指出两种标识之间的显著差异,就可以证明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四)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大多数工商部门都配备有食品快速检测箱,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配备有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些案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标识差别小,工商部门检测设备无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价值不大的案件,如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有两个以上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n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n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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