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
动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确权之诉:
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
实践中的解决办法:而如果安置房屋的物权尚未明确,不能对房屋本身进行处理时,还有一种变通的办法,即先行确认各个安置对象及权利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在将来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资额,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
一、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权利人如果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劝说权利人撤诉!
实践中解决办法:
权利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可能在于争取拆迁利益。虽然物权已不存在,权利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事项依法应有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权利人对被拆除房屋拥有的权利转化为拆迁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也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还可以另行向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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