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37:22 107 人看过

一、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有什么

一至四级工伤并且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

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四)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相关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一到四级且参加了工伤保险或者一到四级工伤发生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既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清误工费。五级、六级工伤,经职工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一次性付清伤残补助金。七到十级工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说明解除劳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宁波工伤误工费实施细则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07: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误工费相关文章
  •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许可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辽宁省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是省厅编制了全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网上申报。今年6月10日以后,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辽宁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建设部门报告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建筑许可证。二是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及时登录省级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的具体内容。三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所有自主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县级(县级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使用全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施工许可证的有效监管;要利用信息系统做好全市所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统计和监管工作
    2023-05-07
    330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许可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辽宁省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是省厅编制了全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网上申报。今年6月10日以后,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辽宁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建设部门报告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建筑许可证。二是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及时登录省级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的具体内容。三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所有自主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县级(县级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使用全省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施工许可证的有效监管;要利用信息系统做好全市所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统计和监管工作
    2023-05-07
    213人看过
  • 安全施工工作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票、操作票(作业票)又称为生命票,它是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组织措施之一,必须严格执行。在安装后试运行前,尤其是在带电区域、周围及重要危险场所施工、倒闸操作、安装后的设备进行试运行更为重要。为此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列人员应通晓本实施细则。一、监理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分管工程的领导、总工程师、安监、工程部主任、专业工程师。二、各施工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班长(队长)、施工员、工作负责人、工作班(队)成员、安监、技术部门。第三条?下列项目应填写安全施工操作票(作业票)。一、超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超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二、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三、油区进油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四、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长降架、大型超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五
    2023-04-24
    472人看过
  •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以下称《省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称《市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市本级和县级两级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参加市本级或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溧水县等统筹区的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搬迁至县级统筹区域后,可在市本级继续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宁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地驻宁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包括已办理离、退休
    2023-05-10
    456人看过
  • 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府令117号---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05-03-15《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郭*明二00四年九月九日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
    2023-05-03
    413人看过
  • 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八月五日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实行市(含城区)、县(市)两级统筹。中央、省属在黄石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市级统筹。第
    2023-05-03
    57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误工费
    词条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是由肇事方承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更多>

    #误工费
    相关咨询
    • 宁波工伤误工费包括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
      此外宁波工伤误工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等此处不再赘述。
    • 宁波工伤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8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月工资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即:孤寡老人是配偶的为50%,孤寡老人或孤儿是其他亲属的为40%)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2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施行细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6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
    •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7
      为了加强海塘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退休后有无误工费宁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这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因此问题退休后有无误工费宁波我的答案如下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