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3)东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顺,男,1946年1月10日生,汉族,广饶县李鹊镇司法所所长,住广饶县李鹊镇驻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凤,女,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李鹊镇段家村。
委托代理人聂某法,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广饶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西苑小区。
上诉人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广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聂某善、吕某顺,被上诉人李某凤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2002年9月20日段家村调地过程中对李某凤的伤害行为法院已确认违法。镇政府应当对伤害李某凤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凤主张的误工费超过法律规定数额部分,不予支持。伙食费、交通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亦不予支持。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镇政府赔偿李某凤医疗费3055.98元,误工费395.84元,以上合计3451.82元;二、驳回李某凤要求赔偿伙食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镇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
1、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李鹊镇段家村进行调地的行为是村行为不是镇政府行为。
2、段家村调地过程中,被上诉人无理阻拦,此纠纷广饶县公安局正在处理中,一案不能二个部门进行处理。
3、被上诉人进行住院花费不一定与本案有关。被上诉人的病历清楚说明被上诉人体格检查均为正常,仅右上臂0.5厘米的裂伤,根本不存在住院问题。被上诉人住院及作CT花费500元,完全属扩大损失。
被上诉人李某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案起诉的主体正确,盖文彬、韩延祥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故镇政府应是本案被告;被上诉人诉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与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是二个案件,并无不当;一审中上诉人的行为已确认违法,故上诉人应当进行赔偿。
法庭确定以下审理重点:被上诉人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广饶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CT检查费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上诉人请求的以上花费与本案无关。本案发生的争执只是造成被上诉人0.5厘米的划伤,但被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对此伤未治疗。本案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并将其推开是一种自卫行为。
上诉人未提交证据。
合议庭对证据作以下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1号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20日至9月27日在广饶县人民医院的花费情况,2号证据是相关的法律依据,确认以上证据为有效证据。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我院调取了被上诉人在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明细费用清单。根据该清单载明的内容,无发现明显与治疗其受伤情况无关的药物。
合议庭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9月20日被上诉人受伤住院至2002年9月27日出院,被上诉人住院花费2555.96元,CT检查花费5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并致使被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本院(2003)东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违法,被上诉人身体受到的损害属合法权益损害。故上诉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给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上诉人称涉及本案的纠纷广饶县公安局亦在处理中,一案不能二个部门同时处理。本院是对本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行为的合法性及该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审查,与公安机关处理纠纷行使的是不同的职责,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本事件的治安处理。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花费的医药费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某
审判员侯某萍
代理审判员张某丽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翁某明
-
王林儒与李东武、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85人看过
-
李某铃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326人看过
-
仉某安与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110人看过
-
孙某禄与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381人看过
-
蒋某刚等与广饶县广饶镇杜疃东村村民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425人看过
-
李七香、肖苏与兴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245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醉酒身亡谁赔偿?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这是一起因喝醉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李某系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和喝酒过量将对身体带来伤害,并且当晚喝酒也没人硬劝其喝酒,因此,对自己的行为和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孔某作为主人,当发现李某酒喝多后本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或送医院,或通知其家人前来照护,可他只是让李某在自己家住下休息,以为睡上一觉就会没事,未尽合理的注意和救护之责,因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醉酒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8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