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25 43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青价检【2009】202号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价格举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价格举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山东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价格举报工作实际,制定价格举报工作规程。

一、价格举报与咨询的分类

(一)价格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或收费单位有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采用书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的转办的价格(收费)举报为价格举报。

(二)价格咨询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为价格咨询。

对受理的价格举报及咨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分类,并在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按“举报件”、“咨询件”详细登记举报及咨询的内容。对直接答复的咨询件详细记录答复具体意见,并置录音存入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

二、价格举报的受理

(一)价格举报受理的范围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12、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3、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二)价格举报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4、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做出处理,但无处理不当,举报人再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理由的;

5、举报人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6、举报人举报涉及的预付款或者费用是属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7、被举报人无合法经营资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举报;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价格举报;

9、其他不应受理的价格举报。

(三)下列情况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不提供证据举报的;

3、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期限举报的;

4、行为尚未发生的举报。

受理的价格举报,应在做出受理决定2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价格举报,应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及理由。

三、价格举报的办理

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要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立案查处、简易处理、协商处理、调解处理的程序予以办理。情况紧急需要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报告,由其直接安排办理。

(一)立案查处的举报件。对价格(收费)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明显、违法证据确凿、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案件,应由承办科(室)负责立案、呈批,并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规定办理,举报人主动要求退还多收价款的,可先行办理退款;举报人要求保密,不愿单独办理退款以及举报人为相关利益人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简易处理的举报件。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明显,违法行为单一,范围较小,可采取“一案一查、一事一议”的原则,首先制止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举报人,举报人无异议的,可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易程序办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线索,列入专项检查中办理。

(三)协商处理的举报件。应在举报人、被举报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原则下,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以执行,同时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资料。

(四)调解处理的举报件。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缺乏法律支持或政策不明确,且情节轻微、合理成份较大,难以定性处理的,可在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中应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形成书面调解意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履行。

(五)价格举报的办理时限

1、一般价格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一周内办结的要求,情况特殊和复杂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高不超过30日办结。

2、对政府信箱、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件,要严格按照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规定;情况比较复杂、政策不衔接、涉及面广按规定时间难以办结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应及时办理过程件,办理过程件不能视为案件办结,承办科(室)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撰写好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初稿,待领导批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四、价格举报的回复

对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直接办理的举报件,均应视情按规定程序回复,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予书面答复。

(一)对于署实名进行价格举报并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在结案前3个工作日内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查办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件,除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外,还应向上级部门、转办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办理日期、违法事实、政策依据,违法定性、处理结果,意见建议、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等;

(三)直接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案件规定办结3日内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举报人对办理过程、事实认定要求公开的应予公开。

五、价格举报的销案

(一)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不真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举报人无理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举报工作人员,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致使无法受理的;

六、价格举报的结案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所有受理的价格举报及咨询,均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建立价格举报及咨询台帐,承办单位办理的举报案件经领导复审后,通过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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