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咽喉疼痛到上海雷允上忠意药房买药,服用后却不幸死亡,家属以药该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违规出售处方药,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为由诉至法院,提出索赔6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李先生家属自述,时年25岁的李先生于2008年9月15日起,出现咽喉部疼痛症状,虽服用了家中自备的消炎药,但未去医院就诊治疗。次日,李先生在单位下班后,大约在晚上7时至8时许,李先生因病症未减轻到位于南汇区航头镇的上海雷允上忠意药房买药,该药房向李先生出售了处方药克拉霉素胶囊2盒和非处方药金莲花胶囊1盒,李先生在买药时没有医师开具的处方。李回家服用后,咽喉部疼痛加重并出现休克症状,凌晨1时10分,李先生被急送附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该医院于当日1时45分宣告李先生临床死亡。
经医学鉴定,结论为李先生死因符合急性会厌炎、会厌脓肿形成致呼吸道堵塞,终因窒息而猝死。同时,药品检验所也对药房售给李先生的2种药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这2种药品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后,药品监管部门对忠意药房未凭处方就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和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09年3月27日,李先生家属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李先生家属诉称,由于忠意药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违规出售处方药,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故该药房过错行为与李先生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忠意药房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余万元。
忠意药房辩称,药房违规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虽侵害了国家药品销售制度,但不存在对李先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的情形和过错,与李先生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对李先生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驳回李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所患急性会厌炎、会厌脓肿形成致呼吸道堵塞的疾病。忠意药房所售给李先生的药品均系质量合格,服用后对李先生所患疾病不产生不良影响,既不会导致其原有病情加重,更不会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李先生服食这2种药品与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零售药房不是医院,药房不负有诊治顾客疾病的义务,在药房买药不是治疗行为。李先生能否得到及时的治疗抢救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忠意药房虽有过错行为,但由于该行为与李先生死亡后果之间尚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忠意药房依法也无需对李先生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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