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如下: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变动。第一,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第二,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但第①②③⑤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如果由于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发生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之后的,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饬亡的赔偿请求受偿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后于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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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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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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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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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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