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基本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0:24:07 115 人看过

公证的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2、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3、保密原则: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直接原则:公证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形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5、便民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原则、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直接原则、便民原则、使用中文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需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应当公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继承。

(3)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

(4)招标,拍卖、提存。

(5)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房屋拆迁、出国留学协议等重要民事行为。

(6)重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劳动合同。

(7)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0条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回避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公正、客观、无私地办理公证事务,防止公证人员殉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保密原则是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公证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便民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证人员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公证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使用什么文字,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民族的尊严。因此,公证书必须使用中文作成。除涉外公证外,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制作公正书也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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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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