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
1、“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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