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流窜作案的定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13:15:04 238 人看过

流窜作案主要是指那些从事跨市、县管辖范围活动的犯罪分子。

一旦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被视为流窜犯:

1.在跨市、县管辖范围内持续进行系列犯罪活动;

2.一旦在居住地实施犯罪行为后,又潜逃至其他省级行政区域或市级行政区域,继而在新的地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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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8日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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