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的基本精神在处罚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本身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不得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程序公正还要求充分保障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权利,以便于被处罚人利用这些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
一、如何理解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英国普通法中有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二、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处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暂缓执行的保证金后,遵守有关规定,不逃避处罚,在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交纳人。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现代社会对警察办案执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社会和谐发展,有关部门绝不会容忍警察违法办案,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着急,您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条令,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或者直接向检察院举报,涉事警察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运用公证原则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
417人看过
-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类型
240人看过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382人看过
-
治安管理原则的深刻含义
259人看过
-
治安处罚并罚有什么原则
370人看过
-
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确保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性
472人看过
暂缓执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内,暂停执行某些诉讼程序或强制执行措施。通常是因为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或权利,以便当事人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寻求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 暂缓执行的原因可能包括当事人有特殊的理由需要给予期限、案件... 更多>
-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的数过并罚原则。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3《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法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
-
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处罚原则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4⒈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⒊公开、公正原则 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2022年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04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数过并罚是按什么原则的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案件应坚持哪些原则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1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