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使用税实施条例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3:31 296 人看过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城市用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纠纷不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暂缴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计算。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者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地税部门核定计税。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税种分为七级(土地使用税税种范围见下表)。各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25元;二级20元;三级15元;四级10元;五级5元;六级1.5元;(七)七等一元。第五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自用地,公园、古迹;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6)经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七)个人所有的私人住房占用的土地和庭院用地;(八)能源、交通等免税用地,国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水利设施和其他用途。前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和其他非自用的土地,不免税。第六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度计征,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二)被征用的非耕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从申请批准后的下个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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