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二、收养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收养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三、收养有哪些要求
收养有下列要求: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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