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国家对贪污腐败保持高压态势,隐蔽性较强的干股型受贿案件有所增多。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做到不枉不纵。
第一,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合意。请托人为谋取利益,允诺无须对价给予一定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并同意接受该股份,即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一致意见。合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总之双方是心知肚明。如果仅是请托人自己认为是给予股份,而该意思并未传递给对方,对方也不知道的,不能作为干股来认定。例如,ABC三人开办一公司,考虑到业务发展需要某甲的帮忙,便确定给甲二成干股,但并未告知甲,甲虽然收了他们的钱物,但不能认定为干股型受贿。
第二,受托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受托人并未利用本人的权力,而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亲戚关系、同级关系等,即使收受了干股也不应认定为干股型受贿。例如,甲乙二人为开办采石场,找该镇镇长王某帮忙协调相关证照办理,允诺给其三成干股。王某遂通过其同学、亲戚办理了有关证照,收取了干股利润3万元。此案中,王某收取的3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能认定为干股型受贿。
第三,受托人确实没有任何出资。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某方面的专家,为公司(企业)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或参与了管理经营,由此而获得的股份及红利不应认定为干股型受贿。但是,若其行为符合受贿的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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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干股型受贿?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点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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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如果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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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10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省、部属各类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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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2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往往成为侦查人员攻克行贿人心理防线的法宝,由此我想到可否借鉴这一规定,在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中作出对等规定:“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并说出行贿人的,可以减轻处罚,受贿数额在一定程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各省确定)以下的,可以免除处罚。”而不是像现行刑法那样只规定行贿人说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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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判定干股型受贿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0近年来,党和国家对贪污腐败保持高压态势,隐蔽性较强的干股型受贿案件有所增多。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做到不枉不纵。 第一,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合意。请托人为谋取利益,允诺无须对价给予一定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并同意接受该股份,即双方对收受干股达成一致意见。合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总之双方是心知肚明。如果仅是请托人自己认为是给予股份,而该意思并未传递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