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
2、不属于生态公益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能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更新、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
二、办理材料
林权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林业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编写。
具有林业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编写。
由申请采伐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调查并编写,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采伐原因(如有检疫性、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点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等情形、老化、生态功能差等)、更新措施、资金落实、更新预期效果等。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电子版(有拍摄日期),晒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调查设计单位调查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3,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确认阅读协议。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当天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或补正后重新预审。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林业局林政股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经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有关职能股室人员一同到现场核实,出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并对申请采伐生态公益林的相关申请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林业局局长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查规定条件,审核通过的,提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不符合审查规定条件,审核不予通过的,林业局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加盖单位行政审批公章。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取号。申请人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大厅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材料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4.审查。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林业局林政股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经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有关职能股室人员一同到现场核实,出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并对申请采伐生态公益林的相关申请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林业局局长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查规定条件,审核通过的,提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不符合审查规定条件,审核不予通过的,林业局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加盖单位行政审批公章。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自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1998年)(2017年)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十二)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
伐需要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013年)
第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
(一)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可以实施皆-伐改造为乡土阔叶林,单个伐区连片作业面积应小于30公顷。对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可根据疫情和根除需要确定作业面积。
(三)布局不合理桉*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列入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桉*林,可更新改造为乡土阔叶林。此类改造必须严格遏制桉树萌芽更新,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救灾复产林分改造。因台风、火烧、雨雪冰冻、干旱、洪涝、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导致林木倒伏、折断或死亡,其中受害林木株数占单位面积株数30%以上且难于自然恢复的林分,可实行皆-伐改造,受害林木不足30%的原则上只择伐受害林木。此类改造作业面积严格控制在受灾范围内。
(五)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人工种植过熟的松(40年以上)、杉(30年以上)、桉树(20年以上)林或竹林,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实地勘察论证出具相关意见后,可申请实施小面积采伐改造为乡土阔叶林,单个连片作业面积控制在10公顷以下。
(六)其它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单个伐区连片皆-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更新改造的可行性报告。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三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
(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实行一小班一证制、一户一证制。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必须以地籍小班为单位发证;其他单位采伐林木的,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不允许多小班一证或多户一证;
(四)严禁跨年度使用指标或超越规定的权限发证;
(五)禁止采伐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必须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委托所属公司、林场、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十一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伐分为皆-伐、择伐和渐伐三种方式。在坡度大于25°且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林地,皆-伐面积原则上连片不能超过20公顷。**林应采用择伐方式。
抚育采伐对象是中、幼龄阶段的各种林分,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两种方式。
更新采伐对象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分为林分更新和林带更新两种方式。低产林改造适用于林分质量差、生长量低的用材林和生态效能低下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分为低产林改造和低效林改造。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核发;市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驻粤部队由省军区核发;省、市属农垦场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定专人核发,采伐指标应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013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以及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各地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条件及方式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以低效林改造为名采伐利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树种更新造林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
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构建南粤大地生态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改造要求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
(一)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可以实施皆-伐改造为乡土阔叶林,单个伐区连片作业面积应小于30公顷。对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可根据疫情和根除需要确定作业面积。
(三)布局不合理桉*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列入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桉*林,可更新改造为乡土阔叶林。此类改造必须严格遏制桉树萌芽更新,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救灾复产林分改造。因台风、火烧、雨雪冰冻、干旱、洪涝、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导致林木倒伏、折断或死亡,其中受害林木株数占单位面积株数30%以上且难于自然恢复的林分,可实行皆-伐改造,受害林木不足30%的原则上只择伐受害林木。此类改造作业面积严格控制在受灾范围内。
(五)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人工种植过熟的松(40年以上)、杉(30年以上)、桉树(20年以上)林或竹林,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实地勘察论证出具相关意见后,可申请实施小面积采伐改造为乡土阔叶林,单个连片作业面积控制在10公顷以下。
(六)其它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单个伐区连片皆-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更新改造的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更新改造程序
(一)森林、林木所有者填写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地级以上)属国有林场径向省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厅。
(四)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省林业厅受理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更新改造申请材料后,按照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三、切实做好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必须落实更新造林资金,未落实更新造林资金的不得申请。同时各地要督促林地经营者,按照经审批的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书开展迹地更新造林,指导林地经营者种植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在采伐后翌年夏季前全面完成更新造林。对不按时迹地更新造林的林地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全面完成更新造林工作。
四、加强检查监督
当年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属林场)应在翌年9月30日前,组织林政、营林、生态公益林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检查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林场将验收结果书面径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检查,省、市级检查结果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时提供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验收报告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在整改措施见效之前,省林业厅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属林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更新改造申请。
五、更新改造申报材料要求
自2013年5月1日起,各地申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场对本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属林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附件文本式样可在http://www.gdf.gov.cn下载。申请材料可邮寄或直接送达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以后逐步过渡到上网申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资料清单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设计书(范本)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初步设计(范本)
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和说明
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队伍承担。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可参照调查设计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013年)
第二条(一)森林、林木所有者填写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地级以上)属国有林场径向省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厅。
(四)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省林业厅受理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更新改造申请材料后,按照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竹林采伐许可证三类,实行分类发放管理,各类采伐许可证不准相互串换使用。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不准伪造、涂改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013年)
第五条自2013年5月起,各地申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场对本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市属林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附件文本式样可在http://www.gdf.gov.cn下载。申请材料可邮寄或直接送达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以后逐步过渡到上网申报。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
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
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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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2立方生态公益林有沒有犯罪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涉嫌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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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能砍伐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4-03-28生态林可以砍伐。砍伐生态林需要提出申请,并满足相关条件。对于那些死木、风倒木或者病虫害木等需要被砍伐的树木,就可以办理砍伐证。砍伐生态林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必须在确定要求之后再提出砍伐申请。否则即使提出申请也有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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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30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