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若未形成关于此项房地产的特殊约定,那么婚前房产应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范围如下:
首先,这指的是从结婚前到结婚后这一时间段里,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薪酬、奖金、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他所有合法收入。
其次,指的是在一方结婚之前已取得的财产权,如事先预购房地产且完全支付了房款,但直到婚后才能实际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
再者,也涵盖了婚前财产所生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与婚后财产所生孳息。
此外,还包含了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持有,然而在婚后转化成为另一种形态财产的物品。
不过需注意的是,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房地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地产;
第二,在婚姻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者被赠与渠道获取的房地产,当然,若有明示仅归于单方的那便不在此列;
第三,虽然是在婚前购置的房地产,但房产证上添加了夫妇双方的姓名的房地产;
第四,以及虽属一方个人所有房产,但经双方协商默认为夫妇共同财产的房地产,这类房地产需办理加名手续;
第五,在婚姻期间,夫或者妻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地产,除非父母公开表明只想将其给某一方。
如果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只能针对那些归属于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事宜发生之后,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双方可通过谈判解决此事,当达成分割协议后,把结果记录在离婚协议书之内,然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倘若未能协商成功,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依照照顾子女、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因此,并非所有财产都会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都属于双方共有的,既可以是物质财物,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甚至可以是无形的财产;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需要按国家规定采用统一衡量标准来估量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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