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选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55:29 426 人看过

[案情]

原告王某租赁甲公司的客车办事,该车司机为李某。途中,被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违章超行,致使王某乘座的客车被迫撞到一建筑物上,乘客王某受伤,司机李某也受伤。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评析]

在以上案情中可以形成五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客运甲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王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交通肇事侵权法律关系;三是客运甲公司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关系;四是客运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单位与职工关系;五是李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

基于以上几种法律关系,本案引申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王某的损害应或可向谁来主张?是甲公司?乙公司?李某?还是都可以?

二、李某的损害应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三、甲公司的损害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即王某的损害应向谁主张。

作为一项赔偿必须依据一定的关系才能产生。在本案中,因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所以客运甲公司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安全地将王某运往目的地,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乙公司原因,致使甲公司没有完全地履行其义务,还致使乘客王某受伤,显然,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

本案关键问题是王某能否向乙公司追偿。从以上几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已经得知王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基于此关系,王某完全可以而且能够选择乙公司作为侵权主题提起诉讼,因乙公司是本案中真正的赔偿义务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王某一旦选择了乙公司作为被告就不因该再同时起诉甲公司,否则将造成重复赔偿,王某可能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能否向李某索赔,这个问题很明确,王某不能,因为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他的行为是一种代理性质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包括利和害)应有其所属公司承担。

其次,我们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即李某的损害应有谁来赔偿。

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承担应以李某责任大小区别。本案中李某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所以甲公司应对李某其伤害予以赔偿,赔偿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但是,李某能否直接向乙公司提出侵权之诉,我认为,他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乙公司要求赔偿,因对于李某的伤害,是由乙公司的货车直接造成的,所以乙公司才是本案的最终赔偿义务主体。

再次,我们来分析第三个问题,即甲公司的损失应有谁来赔偿。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弄清在此事故中甲公司有无责任,如甲公司有责任,则应对甲乙两公司责任进行认定,然后在根据其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如果甲公司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那么其损害应有乙公司全部赔偿。

对于甲公司的损失,李某作为其职工,在此事故中又无责任,故不应赔偿甲公司,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索赔。如果在此事故中,李某有违章行为,给甲公司造成损失,那么甲公司应根据其内部规定向李某追偿,但对由乙公司承担的责任只能向乙公司索赔,而不能转嫁于李某身上。否则也将造成不当得利。

作者:许孝坤

[案情]

原告王某租赁甲公司的客车办事,该车司机为李某。途中,被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违章超行,致使王某乘座的客车被迫撞到一建筑物上,乘客王某受伤,司机李某也受伤。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评析]

在以上案情中可以形成五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客运甲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王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交通肇事侵权法律关系;三是客运甲公司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关系;四是客运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单位与职工关系;五是李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

基于以上几种法律关系,本案引申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王某的损害应或可向谁来主张?是甲公司?乙公司?李某?还是都可以?

二、李某的损害应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三、甲公司的损害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即王某的损害应向谁主张。

作为一项赔偿必须依据一定的关系才能产生。在本案中,因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所以客运甲公司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安全地将王某运往目的地,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乙公司原因,致使甲公司没有完全地履行其义务,还致使乘客王某受伤,显然,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

本案关键问题是王某能否向乙公司追偿。从以上几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已经得知王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基于此关系,王某完全可以而且能够选择乙公司作为侵权主题提起诉讼,因乙公司是本案中真正的赔偿义务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王某一旦选择了乙公司作为被告就不因该再同时起诉甲公司,否则将造成重复赔偿,王某可能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能否向李某索赔,这个问题很明确,王某不能,因为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他的行为是一种代理性质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包括利和害)应有其所属公司承担。

其次,我们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即李某的损害应有谁来赔偿。

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承担应以李某责任大小区别。本案中李某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所以甲公司应对李某其伤害予以赔偿,赔偿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但是,李某能否直接向乙公司提出侵权之诉,我认为,他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乙公司要求赔偿,因对于李某的伤害,是由乙公司的货车直接造成的,所以乙公司才是本案的最终赔偿义务主体。

再次,我们来分析第三个问题,即甲公司的损失应有谁来赔偿。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弄清在此事故中甲公司有无责任,如甲公司有责任,则应对甲乙两公司责任进行认定,然后在根据其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如果甲公司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那么其损害应有乙公司全部赔偿。

对于甲公司的损失,李某作为其职工,在此事故中又无责任,故不应赔偿甲公司,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索赔。如果在此事故中,李某有违章行为,给甲公司造成损失,那么甲公司应根据其内部规定向李某追偿,但对由乙公司承担的责任只能向乙公司索赔,而不能转嫁于李某身上。否则也将造成不当得利。

作者:许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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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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