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法院经常受理的案件之一,在庭审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这为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就轮流抚养协议的适用谈几点认识。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吗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孕妇提出离婚孩子归谁?
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孕妇提出离婚,孩子出生后归孕妇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2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跟女方,或者双方协商同意跟男方且无不良影响;2、2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父母同等条件下,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如父母双方达成协议,还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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