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的确定: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结算,一般情况下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乙方若有问题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矛盾并不突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现实过程中由于一些有受人们主观意志所控的因素出现,仍有不少问题产生并困扰着甲、乙双方在工程款上的结算。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国家政策有变客观上使工程款结算不能正常进行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然是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宏观和全局,政策一旦制定也不会朝令夕改,但这并不意嚅着执行过程中没有局部的修正和改动,特别是牵涉到一些重大突发事件,政策的变化往往也是很大的。若一年来国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上的宏观调控,就与前几年的经济政策非常不同;又若美国联邦银行对美元的加息,也是从美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些政策上的变动反映在项目建设中——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就是建材价格的上升或下浮,对工程总投资及建设工期的影响都是很大的,特别是近年来项目概算中剔除材差因素后,一旦材料价格突破原招投标报价时,乙方很难承受,甲方也不便处理。受制于招标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变动报价,由此影响到项目工程款的正常结算。
(二)项目不能按时建设客观上影响工程款的正常结算
项目不能按时、按进度正常建设会有多种原因,除了国家宏观政策上的变动外,实际建设中由于前期规划设计变更、动迁不能及时跟上,以及建材、设备等供应滞后,甚至发生施工中意想不到的事故时,都会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建设,而一旦工期有拖延必然会影响到工程款上的结算,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于涉及面广、变化因素多,往往在规划、设计、运迁中有重大变更,直接增加或减少项目投资,进而影响甲、乙方的工程量结算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客观上造成项目建设在工程款的结算时,不能按原先招投标时的报价结算。
除了上述两大原因外,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结算中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若项目竣工时有关部门对决算的最后审定及审核,甲方或乙方在日常建设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垫或滞付,都涉及到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为此,甲、乙双方要本着对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在不违背有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比如针对建材上涨后的补差处理,甲方不应以项目是招投标为由,完全不考虑国家宏观控因素置乙方利益不顾;乙方也不能一味将建材上涨后的所有费用都希望甲方承担下来,这中间确实要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即使乙方不受重大损失能继续维护信誉施工下去,也使甲方能在一个可承受的合理补偿范围内酌补偿。因为无论如何,甲、乙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是要早日建成项目并使它发挥作用,发挥效益。
有了上述共识,相信会有许多办法去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结算方面的问题。只要互有诚意,确定一个合时时段,谈扰一个双方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再寻找一家双方依赖的第三方来做差异数的最终裁定,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会圆满解决。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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