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30:32 320 人看过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释义】本条是对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撤回的规定。

提出法案的目的是为了使之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制定成为法律。但由于一些原因,如情势变迁,原法案已失去意义或由于立法时机不成熟,也允许提案人撤回已提出的法案。一般来说提案人有权提出法律案,也有权撤回法律案。撤回法律案的权利是由提案人有权提出法律案派生出来的。外国议会关于提案撤回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定:一是提案未经附议以前,提案人可以随意撤回;二是提案经附议后,提案人如果要求撤回,必须征得附议人的同意;三是提案已为主席接受或交付会议讨论,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要由主席征得全体议员同意后才能撤回;四是提案被修正后,不得撤回。

立法法规定,法律案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撤回即时生效,常委会即不列入议程。但是,如果法律案已经列入议程,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案人撤回法律案必须是在法律案交付表决之前,因为法律案一旦交付表决,获得通过,就成为法律,自然不能再由提案人撤回;如果法律案交付表决未获通过,依照立法法规定提案人可以重新提出,也不存在撤回问题。第二,如果提案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在所提出的法律案要求撤回时,必须是原提案人全体或过半数以上提出请求,如果是少数提案人提出,不能要求撤回。当然对于提案人是机关的,通常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如果该法律案是两个以上有提案权的机关联合提出的,要求撤回时,也需要协商一致,共同向常委会提出撤回要求。第三,提案人撤回法律案要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后,对该法律案的审议才终止。这是立法法新增加的内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制定立法法的过程中,最初的草案基本沿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应当说明撤回的理由。因为法律案一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就不再属于提案人,不能说撤回就撤回,要撤回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已经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只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即可终止审议,不严肃,建议改为经常委会同意或规定得更详细些。立法机关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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