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程序,亦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简易程序。它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治安案件,由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和第101条明确了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当场处罚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维护行政秩序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因此,当场处罚程序即使是一种简易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这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前提;②确认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基础;③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是行政法中告知制度的要求;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这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惟一书面证明材料;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若有被害人的,还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⑥备案。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指在处理案件的现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序,即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预先设定的违法构成,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系当事人所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表明“一事实为依据”是治安处罚的一项基本处罚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主观臆断。
2、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即只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才适用当场处罚。此处的“依法”是指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必须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警告和小额罚款是处罚力度较轻的治安处罚,其本身意味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对被处罚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大。
3、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
一般说来,治安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治安管理主体、个人和组织构成。治安管理主体既可以是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能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执法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的人民警察,而且其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行使当场处罚的权力。
也有的学者建议应当以“被处罚人真实无异议为前提”作为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一个关键条件。不过笔者认为,当场处罚程序的目的在于简化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治安行政效率。如果将该条件纳入当场处罚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大的异议权,更能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但是行政相对人可能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不接受当场处罚决定,此时可能需要对其适用一般处罚程序,那么设置当场处罚程序的目的将落空。而且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来看,以上三个条件是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没必要也不适合将“被处罚人真实无异议为前提”作为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一个条件。
不过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必然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而非“应当”,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此处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也可以不适用,而转而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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