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期间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逮捕期间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定要件涵盖以下几方面:
首先,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案件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调查仍未结束,则需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期间取保候审怎么判刑
1、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案件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而最终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判。
2、在此基础上,若经法庭裁定应负有刑事责任,则通常情况下是会面临相应的判刑处罚。
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即将期满之时,执行机构则应当在预定结束之日起算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核准机关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67条规定,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的附加刑;尽管其有可能需承担有期徒刑的责任,但是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由于身患疾病导致无法独自生活、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并且她们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司法调查程序完成之前,已经达到了合法的羁押期限仍未能结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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