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
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区域内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区县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对拟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县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参考式样见附件1),并将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报告、《定点培训机构及职业(工种)范围情况表》(见附件2)、《补贴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
原定点培训机构可以继续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按照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对原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对长期不开展培训或培训质量不高的,应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关于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文件要求,我市在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行业启动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且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在家政、护理行业中开展,主要进行上岗前必要的职业道德、技能实操和一些必备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应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护理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低于90学时。职业资格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好落实;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向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外来农民工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
四、关于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工作
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及培训补贴资金的重要管理手段,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和使用工作,我市定点培训机构的基础信息、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和协议期限等情况,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规范使用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做好开班审核、资金审核、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同时按照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为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更新、吊销数字证书和操作权限,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正确使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要统一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安排专人操作,从学员报名、开班申请、组织考核、结业管理、就业信息采集、资金申请等培训的全过程,要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学习职业培训相关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整后的各项衔接过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各区县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工作、积累经验。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沟通。
附件(略):
1、补贴培训协议
2、定点培训机构及职业(工种)范围情况表
3、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参考程序
4、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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