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退休人员和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按劳务关系来处理。
一、50岁以下上不上工伤保险怎么办?
女工50周岁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为劳务关系。
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区别
各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关系不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定义也有所不同。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三、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因此,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者。劳务关系的被雇佣者与雇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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