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留置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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