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行政争议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30 18:26:09 255 人看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临城镇多莲村委会兰堂村民小组,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兰堂村。

法定代表人谢圣养,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飞,临高县龙力糖业有限公司保卫干事。

委托代理人黄子龙,临高县临城镇南江村民小组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经位,县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壮,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昭军,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中,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麦、王丹清,临高县临城镇国土所办事员。

上诉人临高县临城镇多莲村委会兰堂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兰堂村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城镇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2006)海南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9月2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堂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谢圣养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燕飞、黄子龙,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倪明壮、洪昭军,原审第三人临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麦、王丹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面积76359.41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田间道路,南至大堤,西至田间道路,北至兰堂村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临高县政府为了发展淡水养殖业,在争议地上筹建鱼苗场,六十年代初,因种种原因,鱼苗场停办,县政府将该鱼苗场使用土地划给城镇公社(临城镇的前身)用于办公社农科站和红山农场。七十年代初,城镇公社又从农科站周边的一些生产队划出几十亩土地,以扩大农科站的规模。八十年代末期,红山农场和农科站相继解散。争议地由镇政府直接进行管理,九十年代镇政府将其发包给他人。2002年,南江村委会、多莲村委会及周边其他村委会的部分群众开始在争议地上耕作。临城镇政府为了制止周边群众在争议地上耕作,申请临高县政府对包括争议地在内的临城镇农科站的土地进行确权。临高县政府经过调查,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临府[2004]33号《关于临城镇农科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33号《处理决定》):争议地临城镇农科站239.5亩,土地所有权属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处理决定还明确提到: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按本决定执行。本案的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作为该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1日,临高县政府根据临城镇政府的申请和33号《处理决定》,给临城镇政府颁发了土地总面积为76359.41平方米的临集有(01)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诉人不服临高县政府的该颁证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收到33号《处理决定》后,既没有申请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已生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所涉土地为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故临高县政府将本案所涉土地给临城镇政府颁发第886号《土地证》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土地为其集体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其认为临高县政府没有张榜公告违反法定程序,由于土地来源根据是33号《处理决定》,而该《处理决定》对争议地的四至范围及面积等作出明确认定,且具有公定力,故颁证未予公告,并不影响其颁证的效力。判决:维持临集有(01)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上诉人兰堂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本案所涉地在239.5亩范围内,应为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故临高县政府将本案所涉土地给临城镇颁发第886号《土地证》并无不当。这一认定前后矛盾。其一,33号《处理决定》属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体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临城镇政府根本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严重失实,于法相悖。其二,临府颁发第886号《土地证》严重违法。33号《处理决定》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律规定临城镇政府没有土地所有权。故临城镇政府申请办证,根本没有土地来源凭证,临府颁证指鹿为马,将临城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镇政府名下,是对上诉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3号《处理决定》生效,土地权属上诉人农民集体所有,上诉人农民在此块地耕作,本镇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没有对上诉人实际使用该地四年之久提任何异议,等于认可该土地权属上诉人所有。原判适用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重实体轻程序也是错误。临府颁证未予公告,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第103号判决书》;依法撤销县政府颁发临集有(01)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辩称:33号《处理决定》决定239.5亩土地属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该决定已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我们据此决定给临城镇政府颁发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合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原审第三人临城镇政府述称:1958年县水产公司筹建鱼苗场,面积约160亩。1961年县政府将该鱼苗场划给城镇公社作为镇农科站生产基地,公社从南江村几个生产队划出40亩左右的土地给农科站,其后农科站一直使用这块土地耕作,无人提出异议。1998年将该地承包给邓丰伟,直到2002年7月,南江经济社对这块土地提出异议,并发动个别农民强占土地;后来多莲、兰堂等经济社也先后侵占。我镇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解决,县政府作出33号《处理决定》认定该地属我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以上事实,临高县政府依法给我镇颁发了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海南中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2006)海南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合理又合法,请求依法维持。上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模式。改变开放以后,这种管理体制模式有了一定的改变,但仍然还带有这种模式的许多痕迹。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应当说,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不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从理论上讲,它无权行使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而又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本案争议的土地,原属县办鱼苗场使用,鱼苗场停办后,转城镇公社农科站和红山农场使用,33号《处理决定》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临城镇农民集体所有,但临城镇又没有一个能够对该地行使所有权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临高县政府将争议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临城镇政府,由该镇政府代管争议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临城镇政府申办办证,根本没有土地来源凭证,临高县政府指鹿为马,将临城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镇政府名下,是对上诉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同时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产生该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规范性要求的不太了解,进而导致对《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临高县政府颁证时未予公告,属程序违法,原审重实体轻程序也是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临高县政府颁发第88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进行公告,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由于该颁证土地的主要依据是33号《处理决定》,而上诉人已派员亲自参与了33号《处理决定》的整个行政处理程序,对争议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以及争议的来龙去脉都非常清楚,且对33号《处理决定》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因此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其颁证的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二百元,由上诉人兰堂村民小组共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立

代理审判员陈建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等同于个人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
    2023-07-06
    114人看过
  • 个人对集体土地有所有权吗
    个人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2、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3、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
    2023-03-03
    290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争议是复议前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
    2023-03-19
    361人看过
  • 民法典如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有以下流程:1、申请;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3、审核;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4、审批。经审核过关,公布无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
    2023-04-05
    396人看过
  • 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特点,行使主体是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特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包括: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2023-04-16
    189人看过
  • 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形式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在这种类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以出让人身份,直接与受让人一方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卖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并收取一定金额的地价款,而该合同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直接在收取一定地价款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转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这种类型的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得了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亦未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将该非农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二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获得合法的用地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收取转让地价款,这种形式同出让
    2023-08-18
    219人看过
  • 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
    一、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二、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1、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
    2023-06-03
    360人看过
  • 集体土地政府有权征收吗?
    一、集体土地政府有权征收吗?1、集体土地政府有权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2、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二、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1、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一般有份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要看该女儿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
    2024-01-15
    432人看过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2023-02-24
    297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土地使用证明,对于集体土地一般都是由乡村政府进行划分获得的,并不是属于个人的土地而是集体拥有的土地,对此很多人都不了解,不知道集体土地能不能进行流通,不知道集体土地能不能继承。那具体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
    2024-02-02
    356人看过
  • 集体土地内所有人能否变更所有权?
    不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地的种类和方式有哪些?取得用地的方式包括:1、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3、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4、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5、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6、直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二、农村房屋买卖包含田土买卖是否合法农村房屋买卖包含田土买卖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
    2023-06-20
    310人看过
  • 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
    在20世纪最后25年里,东欧、俄罗斯和中国一直在进行经济模式的转型,这种转型将资源私人所有在世界上的重要性推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用来指导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往往(虽然并不总是)支持私人所有权的发展。本文旨在阐明影响制度发展模式的因素,进一步深化我在《走向产权理论》一文中形成的观点,使之成为更一般的产权理论。首先,我将讨论经济学史上对所有权现象的忽视。一、新古典主义对所有权的忽视从1776年到1930年的154年间,是经济学的繁荣时期。这一时期始于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而终于弗兰克.奈特和欧文.费雪的著作。在此期间,托马斯.马尔萨斯、大卫.李嘉图、约翰.穆勒、弗朗西斯.艾奇沃斯、詹姆士.坎农、卡尔.马克思、阿弗雷德.马歇尔、阿瑟.庇古和克纳特.威克塞尔纷纷发表著作,确立了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和分析工具。同一时期,经济学家开始用微积分的最大值方法来分析效用问题和利润问题,
    2022-04-26
    67人看过
  • 处理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法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2023-07-05
    384人看过
  • 集体土地有没有国有权和所有权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是指一定地区的农民集体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包括城市郊区)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辟谣】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真相:无法分析:法律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可以,但只有集体成员,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给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2023-08-08
    21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集体土地实行民法审判,集体土地所有权谁主权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03
      个人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引起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的原因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3
      引发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的原因: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混乱; (二)承包类型多样化; (三)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和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7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可保有一定处分权。 1、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履行法定义务。考试大论坛 2、乡镇土地所有者
    •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权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9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不涉及产权问题,其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证人只是拥有使用权。
    • 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属房产及所有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8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子的所有权归属是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能由该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有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