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02:08 207 人看过

发文单位:安徽省交通厅

文号:皖交体法(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2-19

执行日期:2008-2-19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执法单位: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交体法发(2007)683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以下简称《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省厅决定结合《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安徽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和《安徽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的要求,集中开展一次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排查和整治。现就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8年2月20日至3月19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理解执行《忌语》、《禁令》等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集中开展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记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确保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逐条得到落实。

各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深入开展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卡片等方式,广泛宣传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自觉将执行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情况纳入监督投诉的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各市、各单位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忌语》、《禁令》、《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安徽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和《安徽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的各项要求,集中开展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自查和自纠活动。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书面小结并报所属单位。

三、验收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市交通局对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排查和整治情况,逐一进行验收。其中各级地方海事(港航、船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排查和整治情况,由省地方海事局组织验收。各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排查和整治情况,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和预防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其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审验。各市和厅直各执法单位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08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厅(体改法规处),电子邮件发至:ahjtysh@126.com.

四、抽查总结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省厅对各市、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对违反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将在全省交通系统进行通报。

省厅在抽查和各市、各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交通部报送书面报告,并做好迎接交通部抽查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将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的重要内容,建立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全面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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