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专探乡水泉汪村村民委员会诉耿冠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46 456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冠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专探乡水泉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纪民,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冠军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建平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丁贺堂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被执行人张喜光。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的35公顷机动地,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35公顷机动地。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9日返还了35公顷机动地。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35公顷机动地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明海审判员
    2023-04-24
    218人看过
  • 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丁华,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斌,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秀萍,女,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委会旧县村280号。委托代理人詹秀莲,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普自村33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爱贵,富民县永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詹秀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7)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富民县大营镇旧县村民委员会旧县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
    2023-04-24
    453人看过
  • 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正卫,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杰伟,男,1963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里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石杰伟于2003年与三里庄村委会签订了三里庄三类果园承包合同,由其承包三里庄村委会三类果园地73亩,每亩每年承包费130元,于每年10月1日前交一年的承包费9490元,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02年因挖河占去部分土地后,重新约定每年承包费共计9000元。2003年至2007年应交承包费45000元。庭审中石杰伟提交收据17张,共计款47500元。其中原
    2023-04-24
    288人看过
  • 上诉人谢秋现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秋现,男,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爱菊,女,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为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秋现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秋现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秋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秋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秋现负担。
    2023-04-24
    270人看过
  • 杜国信与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国信,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新亭,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北宋镇殷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明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现住该所。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杜国信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水库承包费3600元,于2004年12月18日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其他诉讼费用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费3
    2023-04-24
    264人看过
  • 上诉人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凡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自海,男,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坤,男,1970年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庄村委”)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庄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自海、王凡坤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28700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周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周王庄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自海、王凡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庄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2023-04-24
    179人看过
  • 郑光明与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
    2023-04-24
    148人看过
  • 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爱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四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广芹,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垦利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常金光,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爱英,女,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夏永,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天鹅花园4号楼4单元501室。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林村委会)因与韩爱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常金光,被上诉人韩爱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霍玉香与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霍玉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X镇XX村XX组。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法定代表人:霍爱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08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玉香与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玉香诉称:1987年,原告胞兄霍金华、霍金良、霍金胜与被告炎陵县三河镇霍家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被告所有的杨仙洲荒地种植果园的合同。1988年,双方确定承包期限延续至2010年止。1990年,原告在被告和原告胞兄同意的情况下,在杨仙洲上种植柑橘10余亩。之后,原告逐年向被告交纳承包费。2007年12月27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损坏原告果树370余棵,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04-24
    93人看过
  • 王太明与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法定代表人:尤志明,系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太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2007)朝中民二合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凉水河蒙古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进行庭审,有关证据未予质证,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辨。
    2023-04-24
    479人看过
  • 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代表人孟大林,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兴,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孟长安等102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二山,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唐付山,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孟长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孟照杰,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孟照国,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2023-04-24
    487人看过
  • 米连军与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米连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委托代理人蒙学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惊涛拍案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沙子营村。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原告米连军与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7月30
    2023-04-24
    263人看过
  • 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兰,男,194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玉顺,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济兴,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文,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门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文兰在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期间,于2002年5月28日与王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文兰承包小铁路西两个白土坑,每年向王门村委会交承包金2000元,用一年的工资暂交顶三年,三年后向王门村委会开始交2000元(现金)承包费,两个白
    2023-04-24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村委会与乡政府还承包农民耕地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
    •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裁决书不服该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展开全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 村民委员会审计包括哪些事项,村委会审计包括哪些事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7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
    • 承包生态农业去村委会还是村民会批文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8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