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有哪些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二、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三、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
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
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
(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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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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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报债权应当提供哪些材料?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04向法院申报债权应当提供的材料有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债权申请权申报书;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发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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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债权申报资料需要提供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8一、破产债权有哪些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二、债权申报主体债权申报主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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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债权,破产债权申报提供哪些资料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1一、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3、连带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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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债权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9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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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应提供哪些证据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6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