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之一,利用“四小票”虚假抵扣税款
增值税制度缺陷导致专用发票链条断裂,“四小票”担当了接续的“角色”(即纳税人可以凭“四小票”抵扣税款)。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工程”)对“四小票”还无法有效监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盲区大肆虚抵税款。在运输发票方面,一些企业虚假抵扣运输发票的“进货额”已经远远超出实际进货额。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国税局查处的某商贸公司,在没有购进任何货物的情况下,账面竟有高达6900万元的货运费用,在海关完税凭证方面,有些企业根本没有进口货物却虚假抵扣了许多海关完税凭证;在资发票方面,有一段时间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2007年,鞍山、葫芦岛、辽阳市稽查局与警方协作破获的鞍山“2·14”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就是佐证。该案虚开废旧物资发票7353组,涉及全国10个省162户企业,案值高达13亿元,造成1.3亿元国家税收流失。
手段之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当前,不法分子获取能规避金税工程监控的专用发票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是一些团伙在不同地区开办若干个关联企业,并形成跨地区的“产业链”(造成信息不对称),然后设计“四小票”的企业作源头,这样可以“产生”出随意增减的可抵扣税额,最后“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抵废旧物资发票具体流程为例:上游是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收购名义“制造”出大量“废料”。中游是金属加工企业,把“吃”掉的上游“废料”作进项,然后把以“废料”为原料生产出的“制成品”作销项。这样,中游企业就可以产生出随意增减的销项税额,并为下游任何一个企业“名正言顺”地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真票假开”)。在整个“产业链”中,不法分子将“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几乎做得天衣无缝;
二是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法分子把有些企业不应抵扣的专用发票或有些企业不需要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克隆出来。**东科奇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下游32家公司出售克隆专用发票,虚开金额近亿元。当前,增值税专发票中有七个要素是可以被金税工程识别的,但还有六个汉字信息是无法识别的。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盲区,在票面货物品名上做文章。如记账联上写“棉制品”,发票联上却写“铁精粉”,这样以铁精粉为原料的厂家就可以以此为进项虚假抵扣税款;
三是**李戴。按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销售对象,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有些不法企业利用一些消费者不索要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度,虚开出专用发票从中渔利。最近,丹东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处某高速公路加油站时,发现该加油站将消费者不索要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度,全额开出专用发票并倒卖给甘肃某企业、造成近200万元国家税收流失。经深入分析发现,加油站将未开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度等额开出专用发票,其税收并没有因为虚开专用发票而多交,这样其内部控制也是很难发现的。个别开票人员和财务人员就利用这个空子勾结在一起倒卖专用发票,从中渔利。
手段之三,利用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税前扣除。
当前,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普通发票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是开办“开票”企业。这些企业在税务机关大量购买普通发票,然后向外“真票假开”。最近,国家审计署移交的某市某装饰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案,就是一个专门以虚开普通发票为赢利模式的公司。该公司向外十几家企业虚假开了625组普通发票,侵蚀了数千万元所得税税基。2008年,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一个举报电话为线索与警方协作破获了一宗“真票假开”非法攫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案件,案值达3.3亿元,下游企业涉及到全国500余家。其中一个央企累计受票金额高达6100万元,侵吞所得税近2000万元;二是非法制造普通发票。因为普通发票防伪功能还不能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高的技术要求,所以制造成本比较低。2009年全省稽查部门与警方协作打掉制售假发票团伙、窝点31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37人,收缴印章1745枚、设备73台,收缴各类发票79万份;三是**李戴。其手段与前述的专用发票手段一样,不再赘述;四是大头小尾(或叫“阴阳票”)。如果普通发票不能实现计算机比对,这个问题将长期存在。
手段之四,利用“三账”偷逃税。
“三账”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的简称。“三账”既有实体“三账”,也有虚拟“三账”,其实质都是部分或全部地隐瞒税基。最近,沈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与警方协作破获了一宗品牌服装经销企业偷逃税案。税警双方按照举报的线索,在该企业财务室隔壁打开一个密室,发现有若干台电脑存储着该企业的全部真实经营情况。据初步统计,该企业2007、2008两年实际销售收入是1亿多元,但该企业同期只申报了5300万元。现在此案还在进一步取证阶段。2008年,省局稽查局在生产金龙鱼油的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获取了发往本省境内下游零售企业的供货信息。经过对下游七个零售企业进货信息的比对,发现这些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利用“三账”隐瞒税基的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发现,利用“三账”偷逃税企业的一个共同点是,产品销售对象几乎都是消费者。这些企业往往都把自己内部自制的“小票”当作顾客的信誉卡,从而降低顾客索取发票的欲望,给不法分子利用“三账”偷逃税创造了条件。
手段之五,无证经营逃税。
当前,无证经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有的作为投资主体入股经营性公司。“大小非”解禁后,有些减持股票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其所得收入并没有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纳税。如某市一个事业单位,减持了3支股票并取得投资收益363万元后,并没有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就这一个问题追回流失税款3789万元;二是地下经济。主要是黑作坊、黑商店,不展开阐述;三是电视购物企业。有一部分企业利用其不需要固定店面和发票的特点,不进行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我国有电视购物企业500多家,年销售额约为190亿元;四是虚拟经营。电子商务企业通常只需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认证成功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即可营业。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极易造成税收流失。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2008年全国有近百亿元税收流失。最近,互联网数据中心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电子商务整体市场2009年交易额达到34278亿元,比2008年增长40%。未来10年,我国有70%的贸易额将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主体的隐蔽性、标的的模糊性和交易的快捷性对传统的稽查方式都将形成巨大的冲击。
手段之六,利用“真形式假业务”骗税。
“真形式假业务”是指不法分子为达到骗税的目的,其申报的手续在形式上看都是真的,但业务内容都是假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手段发生了三次变化:先是不法分子利用“假票、假单、假货”骗税,这个手段伴随着金税工程上马,海关、外汇管理局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很快就消失了并马上转变为利用“真票、真单、假货”手段骗税。那么,不法分子是怎样获取“真票、真单”的呢?这需要做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全国查处的“利剑二号”出口骗税案为例。“真票”获取的手段是,通过虚假抵扣农副产品“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之二已阐述,不再赘述);“真报关单”获取的手段是,因海关条件有限,出口贷物报关平均开箱率只有3%左右,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缺陷,一次又一次地侥幸逃避海关的监管,更有甚者采取行贿的手段,为其获取“真报关单”又增加了一道“保险”;“真核销单”获取的手段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企业可以自由走出国门,—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机遇,在国内国外分别设立帐户,办起了“地下钱庄”。其运行机制是,在国内收取出口骗税不法分子的人民币,在国外帐户汇出等价的外汇,这样不法分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外管局结汇。“真核销单”就到手了。“一票两单”从形式上看都是真的,但其所有业务内容都是假的。对此,税务机关与警方协作以“货物流”为突破口,对此种手段骗税予以了严厉的打击。经过打击,不法分子的此种骗税手段空间越来越小。但不法分子并没有善罢甘休,他们在手段上不断花样翻新并更加隐蔽,已演变成当前的利用“真票、真单、真货”手段骗税。那么“真货”又是怎么获取的呢?最近,查处的李某和章某出口骗税案就是个典型案例。他们在香港和上海分别注册了离岸公司和信息技术公司,用以次充好的CPU做道具骗取出口退税。即实际出口的CPU芯片每片价格只有人民币10元,他们却按每片价格15美元报价,价格相差10倍,而且一年出口报关1000余次。“真货”就这样用道具“表演”出来了;二是政策骗税。也是采取“真形式假业务”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假高新技术,假民政、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等,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凡销售收入是可控的,不法分子偷逃税基本上都在支出或进项上做文章。“收入可控”是什么意思?是指一个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都是透明的或其下游企业向其索要发票,这样税务机关是可以监控这类企业销售收入的。
最典型的是房地产行业,因其开发的建筑面积和售价都是透明的,所以偷逃税的房地产企业几乎都存在税前虚假列支成本的问题。如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出某房地产企业利用非法的普通发票在税前虚假扣除2000余万元所得额;电-信行业也因共销售量和单价是透明的,所以他们也在支出上做文章。2007年,国家审计署在检查中国**菜市分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接受了共计5家企业虚开的普通发票,造成大量的所得税流失;另外,从偷逃增值税的案例看,非法获取专用发票并虚假抵扣增值税的商贸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经营生产资料的,即产品销售对象不是消费者。由于他们的下游企业还在生产经营领域,需要用上游企业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因此,他们的下游企业必须向其索要专用发票,这样他们的销售收入便成了可控的,这些商贸企业要想偷逃增值税就只能在增值税进项上做文章。
第二个结论,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不法分子直接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比在支出或进项上做文章风险小、成本低。如医药零售行业。青岛市国税局将医保管理部门的居民医保卡刷卡信息与药房申报销售收入进行比对,结果发现,有120个药房申报销售收入小于医保卡刷卡收入,差额达到5200万元。对此,该市开展了医药零售行业的专项整治,最终查出隐匿销售收入的药房有497个,查补税款1005万元。这些药房为什么敢大肆的隐匿销售收入呢?不言而喻,不法分子知道其产品销售对象全是消费者其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手段之四”提到的沈阳市某品牌服装经销企业偷逃税案更是非常典型。如果没有内部举报信息,对该企业不可控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是很难获得真实情况的;再如汽车修理修配行业。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经常发现有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汽车修理修配企业其申报的应税收入远远小于保险公司支付给它们的理赔收入。
当前,经过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不法分子已深谙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机理,他们将只隐瞒不可控销售收入的手段,改变为不可控销售收入和成本支出同步隐瞒的手段,这样从表面上看企业税负并不低,更重要的是可以规避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系统的监控。前一阶段,总局通过金税工程销项发票,比对出大量的未认证的进项发票(俗称“滞留票”)。经过各地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发现,这些未认证进项发票的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几乎都是消费者。究共原因是,虽然这些企业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但如果只隐瞒销项税额,惟恐被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系统监控出来,因此,不法分子选择了销项、进项一起隐瞒的手段。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偷逃税手段给税务稽查提出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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