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没到期被征收补偿怎样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9 12:15:21 209 人看过

一、承包土地没到期被征收补偿怎样算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1.土地补偿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安置补助费

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4.青苗补偿费

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对征用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三、征地程序是什么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四、征地补偿方案如何编制

1.确定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建设占地指标,城市或村镇规模确定的各地块的用途,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即为征地范围。对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具体项目用地要求并经论证批准确定建设项目的准确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2.现场调查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

3.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费的确定、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见前述。

4.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5.征求意见

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被征地村的意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使方案满足农民的要求。

6.签字上报审批

拟定的征地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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